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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 高层次人才△ 引进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改善我县人才队伍结构,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参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县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围绕我县发展战略,重点引进我县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紧缺性人才。
第五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人事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是城市开发、工业经济、金融贸易、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和农业科技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
(一)省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市级以上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并获部、省市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省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能为我县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解决疑难问题,进行短期工作的国家、省、市知名专家。
(六)能解决我县农业、基建、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等实际经济技术问题的国内外专家。
(七)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八)创业业绩突出,在全县重点产业、行业、领域、项目中具有领军作用的外出返乡创业人才。
(九)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归国留学生。
(十)我县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实行市场化配置,做到“高精尖”人才与“实用型”人才相结合。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兼职、咨询、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每年向县人事部门上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呈报表》,县人事部门汇总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集中或分批对外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信息,组织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高校开县籍学生、外地开县籍人才的联系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和有识之士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带人才来开创业兴业,促进创新和引进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收集公布人才供求信息,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信息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牵线搭桥。
第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畅通人才引进渠道,通过组团招聘、提供人才信息等方式协助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县内企业可以主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大中型企业联姻,自主引进人才。
第四章 政策优待
第十六条 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县投资、入股市政基础设施和国家鼓励类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依据开县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携带科技成果到开县工作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按照《开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政府给予适当的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县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对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按政策破格晋升职称,也可低职高聘。
引进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为中级职称;引进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可确定为中级职称。
第十九条 因到我县工作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聘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续办。
第二十条 引进到开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其配偶、子女要求来我县工作的,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相应工作;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无条件安排,并不得收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择优聘为县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补助安置费用。对引入开县工作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和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安置费用10000元;对引入开县工作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安置费用5000元。
(二)给予住房补助。对引入开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户)每月400元的住房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
(三)享受岗位津贴。对引入开县工作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和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600元。
(四)发放生活补贴。对引入开县工作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和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月生活补贴为500元;其余每月生活补贴为300元。
(五)直接聘任职称。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按程序直接办理职称聘任手续。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公安部门应根据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才储备、培养备案和报告制度。全县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初,将次年人才需求情况和引进计划书面报县人事局。县人事局进行分析汇总,将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按程序报批,以统筹协调引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才引进工作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引进高层次人才座谈会,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取得明显成效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项资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才专项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经县人事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开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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