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 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产业发展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凡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其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应按规定达到一定比例。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下列项目: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税收减免政策: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库区新办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内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岗位补贴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企业贴息政策: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库区移民人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可申报当年市级重点企业。对纳入当年市级重点企业的,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移民初次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给予100-9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资助政策:对三峡库区移民参加3-6个月职业资格培训的实行免费培训,每人每月资助300元,对接受安置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 金融支持政策。对吸纳移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可根据不同情况,为其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开委办发〔2008〕9号
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
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进一步发挥工业园区载体和平台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入驻开县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可按本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知名企业或对开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县委、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确认的为准),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进行洽谈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入驻开县工业园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规模。一般性工业企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8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型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
(三)容 积 率。大于或等于0.7。
(四)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五)建设期限。入园企业从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必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投资建设内容。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入园企业基本条件的,在申请入园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经审查确属合理的,方可签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投资协议书》。
第四条 严禁入园企业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修建商品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并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
第五条 所有入园项目必须通过县入驻工业园区项目综合评审小组评审。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六条 凡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入园企业,执行预作价每亩9万元的土地优惠价格。在缴纳每亩9万元土地综合价金后,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入园新办企业,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第八条 凡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九条 凡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入园企业,均不再享受县上财税减免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种内外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招收移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伤残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用地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用地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两者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协助企业予以完善。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含基础设施)按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有权减免的自留部分全免;按规定应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全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最低限的50%收取。
第四章 融资优惠
第十四条 对入驻园区符合库区产业发展的项目,优先争取或安排产业发展基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开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金融办公室优先推荐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财政贴息、政府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供水、天然气等需要搬迁的管网设施,由各经营单位负责搬迁,不得另行收费。工业园区的道路、排水、路灯、公共绿化等由园区负责建设。园区内的电力(含公用变压器)、供水、通信、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综合管网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网设施建设到企业用地道路边沿;企业内的综合管网由企业自行建设。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在基础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其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国土手续、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在10—15个工作日内代办完毕;对入园企业在项目规划、核准、备案、选址定点、方案论证、施工放线、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由业主申报,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入园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优惠(见附表)。
第二十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的原则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拥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就业上予以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综合评审验收制度,并实施相应奖惩:
1.经县入驻工业园区项目综合评审小组对入园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验收,入园企业容积率≥0.9以上的,按项目资本金的1-2%给予奖励;容积率≥1以上的,按项目资本金的2-3%给予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容积率在入园基本条件0.7以下的,按容积率相差比例多少在原土地预作价基础上相应提高其土地价格。
2.入园企业在规定的24个月建设期内未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其闲置土地政府有权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镇乡街道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凡镇乡街道引进企业入驻园区的,按企业实现上缴县上税收的县内留成部分,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县外引进的生产型项目,根据《开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08〕5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以及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开委发〔2007〕4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入驻开县工业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
费优惠表
主题词:工业园区 政策 规定 通知
附件:
| 入驻开县工业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具体征收单位 |
执收单位性质 |
收费性质 |
收 费 标 准 |
缴纳单位 |
收费依据 |
优惠办法 |
备注 |
| 1 |
城市建设配套费 |
建委 |
|
行政 |
事业 |
65.00元/m2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渝委发〔2002〕28号 |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委 |
造价站 |
自收自支 |
事业 |
1.4‰ |
入园企业 |
渝价〔2002〕120号、开价〔2002〕29号 |
全免 |
市级收费 |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建委 |
质监站 |
自收自支 |
事业 |
3.5‰ |
入园企业 |
渝价〔2001〕345号、开价[2001]91号 |
按标准的30%收取 |
|
| 4 |
招投标综合服务费 |
建委 |
招标办 |
|
|
2.6‰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 5 |
土地出让金 |
国土局 |
|
|
政府基金 |
26.00元/m2 |
入园企业 |
|
先缴后返 |
|
| 6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工商局 |
|
市管单位 |
事业 |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入园企业 |
|
按标准的60%收取(上缴市级) |
|
| 7 |
自来水增容费 |
自来水厂 |
|
企业 |
事业 |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 8 |
电力增容费 |
供电公司 |
|
|
事业 |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 9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保局 |
|
自收自支 |
事业 |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 10 |
水资源费 |
水务局 |
|
事业 |
行政 |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收费 |
规划局 |
|
|
行政 |
1.00元/m2 |
入园企业 |
|
全免 |
|
注:对涉及工业园区的垄断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取其最低标准,能优尽量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