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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曾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1996年1 月1 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 、2 、4 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二、申报办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请于2008年7 月1 日起,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和返城老知青,向县经委申报办理。申报参保工作于2009年6 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
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曾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1996年1 月1 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 、2 、4 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二、申报办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请于2008年7 月1 日起,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和返城老知青,向县经委申报办理。申报参保工作于2009年6 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开县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
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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