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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6号和渝劳社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1982年1 月1 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本人自愿,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属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申报办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保的,请于2008年7 月1 日起,向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办理工作于2009年6 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开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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