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开县经委主任、县“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明
时值我县" 打非" 专项行动重点处置阶段,记者就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非法经营煤炭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采访了县经委主任、县" 打非"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明。
记者:彭主任你好!请问,适用于这次" 打非" 工作的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文件?
彭明:适用于这次" 打非" 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刑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446 号令》、渝府发[2005]52号文件等都对合法和非法采矿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和说明,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记者: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彭明: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446 号令、渝府发〔2004〕105 号文件、渝办发[2005]217 号等法律和文件的相关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针对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我县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彭明:我县是产煤大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煤炭安全生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煤炭安全生产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文件。对于合法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规范管理、大力扶持。对于非法生产和经营煤炭行为,从严打击。
去年,我县针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出台了开府发[2007]23号文件。今年,在召开全县性大会的同时,又出台了开府发[2008]2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乡镇和相关部门职责情况下对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进行了周密部署。县纪委、监察局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
目前,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已经形成了高压态势。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按照" 发现一处,查实一处、坚决打击" 的思路,采取" 拆、炸、封、堵、收、罚" 等强力措施,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经营煤炭行为实施了有力打击。
总之,我县立足" 打防结合、堵控并举、群防群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方针,正逐步探索建立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非法经营煤炭行为的长效机制。(记者张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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