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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尊重老人意愿和社会公序良俗
南川区一老人一生收养的4个子女,长大成人后都离开了家。老人幸得一位好心人照顾,便决定将其房产遗赠给照顾她的好心人。然而,老人死后,几个养子女为遗产打起了官司,昨日,市三中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终审结果,悉心照料老人的好心人韦烈丰终得好报。
刘伟珍老人生前居住在南川区长远居委会,1991年老伴去世后,因摔伤而双腿残疾的她居住在60多个平方米的老屋内。刘伟珍夫妻膝下无子女,但一生相继收养了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刘友山4个子女。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由刘伟珍夫妻俩共同养大成人,刘友山则是成年后由刘伟珍认的养子。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长大后都在外地生活,很少回家。刘友山居住在离养母刘伟珍家不足100米的地方,但很少关心照顾刘伟珍。刘伟珍因腿脚不便,不得不另外请人照顾自己,但所请的人都没干多久就离开了。
2002年初,从乡下到南川区做小生意的韦烈丰经人介绍来到刘伟珍家,给老人当起了“保姆”。韦烈丰对刘伟珍的照顾得到了当地居民和刘伟珍的认可。
2002年11月,刘伟珍老人找来村社干部和邻居作证,宣布将其所有的房屋遗赠给韦烈丰,并签订了《扶养协议》,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韦烈丰提出用2000元买刘伟珍的房屋,老人同意后,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两份协议都进行了公证。之后,南川区公证处的同志和村社干部经常到刘伟珍家进行监督,韦烈丰的细心照顾让刘伟珍和周围邻居都很满意。2004年8月31日,刘伟珍老人去世,韦烈丰为老人操办了后事。
同年10月,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韦烈丰与刘伟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遗产纠纷案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强烈,群众曾联名向法院写信支持韦烈丰。
一审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讼争房屋归韦烈丰所有,由韦烈丰支付给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汪玉兰(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遗产折价近2万元。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均不同程度地对其养母尽了赡养义务,依法应对其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刘友山虽然与养母刘伟珍的居住地相邻,却对养母刘伟珍不闻不问,也未尽最后的生养死葬义务,一审判决刘友山不享有对其养母刘伟珍遗产的分得权,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韦烈丰照顾刘伟珍老人的行为既与社会善良风俗相符,又不违背法律规定,韦烈丰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刘伟珍老人可供分配的遗产为15979.6元(不包括其丈夫的遗产)。依据韦烈丰为被继承人刘伟珍所作的奉献以及被继承人刘伟珍的心愿和社会公序良俗,韦烈丰应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得刘伟珍的遗产。因韦烈丰在本案中所占遗产比例最大,一审判决将本案争执之遗产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其支付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刘友山所得遗产份额作价款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由韦烈丰获得老人遗赠的房屋,补偿汪正东、汪正英、汪玉兰、刘友山近1.7万元。
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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