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有效地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自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我局环卫处代为运输处置。
三、各单位、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我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到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提出建筑垃圾准运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联系电话:52289140 87403511.
六、我局将于近期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对随意堆放、运输、处置、倾倒、抛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