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法院执行局动“真格”
2008年4月29日,开县法院执行局对拒绝和虚假报告财产的唐某、何某等三名被执行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有力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并于本月起执行。”开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记者还获悉,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和新增了多项执行措施: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罚款的数额提高十倍,确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如,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如今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有所改变了。这也是执行立法的重大进步,必将对缓解执行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执行局局长卿昭义如是说。(《开州报》 记者 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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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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