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洁 制图
修栋3层高的小洋楼,修好后却发现2楼到3楼之间没有楼梯。建筑方说,是房主未设计;房主说,自己设计了的,是建筑方未修。昨日,双方在市一中院达成调解,建筑方同意支付2.6万元。
建筑方:
修好房子却没拿到钱
包工头陈某诉称,2006年3月23日,他以合川明华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罗某夫妇签订了《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没有合川明华建筑公司的公章,只有陈某的签字。双方约定,陈某负责为罗某夫妇在合川市郊外修建一栋3层楼的房屋,面积400多平方米,总价23万元。
当年底,房子差不多修好了,可罗某夫妇尚欠工程款6.6万余元。去年2月,他们被陈某告上法庭。
房主:
不修楼梯,我飞上去吗
罗某夫妇更是一肚子怨气——这栋房子2楼到3楼没楼梯。另外,图纸设计阳台地面比楼层标高低4厘米,可修好的房屋2楼阳台比楼层标高高1-2厘米。
“他不按照图纸施工,我们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罗某夫妇说。
陈某却称,是房主不让修楼梯的,并拿出房屋的结构图作证。
“我们怎么可能不让他修楼梯。你不修楼梯,要我飞上去吗?”罗某夫妇拿出房屋的设计图,其中平面图里画了2楼到3楼的楼梯,并标明是16级。他们认为,按照常理,肯定是要修楼梯的。
调解:
建筑方要付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构图上没有设计2楼到3楼的楼梯,陈某不修建并无不当;对于标高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陈某应少收5000元工程款。去年12月,判决下来了。
罗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刘利林坚称,楼梯是居住人实际使用的必备设施,陈某未修楼梯,说明该房屋未修建完工。
市一中院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罗某夫妇只付余下的工程款4万元。陈某为此付出2.6万元的代价。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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