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天价索赔一案,昨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机长、A类教员资格的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1257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此案因千万元的“天价”赔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及何为培训时间。昆明市中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郑志宏不构成违约。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庭宣判后,郑志宏表示对判决满意,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类似案件有“范本”作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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