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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一男子冒充教师强奸女生获刑6年
点击开县  发布:2007-12-1 18:00:09  来自:三峡都市报  浏览:

     开县一男子冒充中专学校的招生教师,将一候车的女学生骗至偏僻处强奸。日前,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彭永中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冒充教师行不轨

  现年31岁的被告人彭永中是开县岳溪镇农民,小学文化。1992年,彭因犯抢劫罪获刑三年。

  今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彭永中来到万州高梁镇,与在此等车的万州某中学女生王某相遇。

  被告人彭永中便动起了“歪脑筋”,自称是万州某中专学校的招生教师,以招生为名,将王某骗至附近的铁路隧道内。

  随后,被告人彭永中以将其杀害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

  大白天又欲非礼

  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彭永中再次来到高升镇一个小地名叫苏家岩的地方。当某中学女生张某路过此地时,被告人彭永中遂上前与张搭讪。后,彭将张某推倒,又强行把张往路边拉出数米。而此时正在附近的村民王某、余某发现后,大声呼喊。被告人彭永中见“好事”被破坏,只好离去。

  5月7日,彭永中被公安机关留置讯问。次日即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终审获刑六年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永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但宣判后,被告人彭永中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彭称,他没有强奸王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一系列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彭永中违背被害人王某的意愿,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其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程建勇) 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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