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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赔偿、亲子鉴定……重庆法院发布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转载 李开波2024/03/07 09:13:5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 104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遭受家暴,女方离婚时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当妻子的能要回来吗?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时,女方该咋办……“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


遭受家暴,女方离婚时获精神损害赔偿2


20215月,陈某(女)与谭某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一女。


然而,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以及孩子是否系亲生女发生争执。2021710日,陈某尚处于孕晚期,谭某用菜刀砍坏陈某的手机。


陈某产后刚满月时,谭某用晾衣杆抽打陈某腰部、臀部致淤青,并打陈某耳光。没过多久,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谭某还将陈某弄伤。


这样的婚姻生活让陈某感到失望,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能抚养婚生女儿,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陈某怀孕、生育小孩期间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屡次进行言语恐吓,故意损坏陈某财物、并使用刀具对陈某进行伤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遂支持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女由陈某抚养。


同时,谭某的行为,致使陈某身心均遭受严重伤害,性质较为恶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给予陈某精神赔偿,为此依法酌定谭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黄某(女)与周某于19938月登记结婚,20207月,周某与冉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


在近两年的交往中,周某通过微信向冉某转账共计3.6万余元。


后来,黄某发现周某与冉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要求冉某将周某转其款项予以返还,被冉拒绝。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周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冉某,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受赠的转款冉某应予返还。


审理中查明,周某转款中的2.3万余元属于赠与款项,遂判决冉某将该部分款项返还黄某。


男方拒做亲子鉴定,女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甘某(女)与刘某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朋友。后来,两人见面后发生性关系,甘某生育一女,孕周38周。


然而,因甘某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刘某做亲子鉴定,与女儿确认亲子关系,并承担抚养义务。


刘某却不承认亲子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案(事)接报回执等证据。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向刘某释明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刘某依然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甘某请求确认刘某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并就其主张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甘某受孕时间与双方陈述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并不矛盾,刘某与甘某女儿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刘某虽然否认亲子关系,但既未举示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在法院释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依然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此,法院判决,刘某与甘某女儿亲子关系成立。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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