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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规范从严监管

转载 2019/07/24 10:08: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秦健 1086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重庆市政府网公布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市将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同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未经批准不得以家教、咨询、智力开发等开展培训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明确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规定的场地、资金、师资和管理等条件。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

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学校同期进度

《意见》同时提出规范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学员读写连续用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每日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诱导、欺骗、强迫等手段要求学生接受培训。

在收费上,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招生

《意见》还提出要强化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要提升我市中小学校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试,严禁中小学校以特长班、重点班、实验班、课改班、小班等各种名义分优差班开展招生工作,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与招生相关的各种活动,严禁中小学校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及时查处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校长责任。

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和“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

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课上不讲课后讲”“收费讲”,一经查实,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一票否决,并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各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充分运用校外资源,开辟多种适宜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允许按规定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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