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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

转载 2019/03/04 13:54: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开州日报 作者:张媛 1584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我区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

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本报讯(记者 张媛)近日,记者获悉,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江河渔业资源,遏制资源不断衰退趋势,确保江河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我区自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 

据了解,此次禁渔区域在澎溪河干流及东河、浦里河、江里河等支流。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在此期间所有捕捞渔船必须归港停靠,渔网入库,渔民上岸。违者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汉丰湖国家湿地保护公园(镇安大桥以下,迎仙山大桥以下,调节坝以上)从事捕捞作业的,从重处罚。 

同时,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在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违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此期间禁止宾馆、饭店、餐厅等饮食行业,超市、农贸市场、水产品市场等销售、收购、加工天然水域渔获物,违者将依照相关法律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市民,我区常年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的方法和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阻碍渔政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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