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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20元串串被收68元 不满“最低消费”打了110

转载 李开波2018/12/03 08:53: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慢新闻 作者:点击开州 4459 阅读 0 评论 13 点赞

如果你是一名资深吃货,那么对于重庆众多的串串店墙壁上的“最低消费”提示肯定不会陌生,大部分人因为是几个人一起吃串串,因此消费金额很容易就超过“最低消费”的规定。

可是11月30日晚,王女士一个人到沙坪坝天星桥附近的一家串串店消费,结果不满“最低消费”规定,拨打了110报警。

回家省亲怀念麻辣味

2日下午,沙坪坝公安分局110快处队的夏警官介绍了这起让人忍俊不禁的报案:“11月30日晚上,我们接到报警,报警人王女士说她在串串店发生了纠纷,纠纷的起因是‘最低消费’。”

王女士拒绝为“最低消费”埋单

夏警官和同事赶到串串店了解到,原来王女士嫁到外地之后,很少吃到正宗的麻辣串串香,于是回到重庆的第二天,就迫不及待地找到了一家串串店大快朵颐。

因为是一个人吃串串,而且平时王女士就饭量有限,所以她吃完一结账,算上油碟刚好20元。可是在她掏钱付账的时候问题来了,老板表示:王女士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需要按最低消费收钱,也就是68元。

“最低消费”引发纠纷

“还有最低消费?怎么我进来的时候没人和我说?”对于老板的说法王女士很诧异,不过老板的说法也有理有据——该店墙上好几处都贴了“微利经营 最低消费68元/桌”的提示语,是王女士自己没注意看。

不过,王女士对于老板的解释并不认可,她告诉夏警官:“我如果知道最低消费68元,我肯定不来吃,一个人怎么可能吃这么多?你们也没提醒我!”

因为消费者和商家对价格存在异议,警方最后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老板表示:之所以规定最低消费,是考虑到成本问题,如果达到最低标准,就不会收锅底费,否则要加收锅底费。

为解决这次纠纷,在夏警官的劝说下,商家终于放弃了“最低消费”的要求,改收了20元锅底费,于是王女士最后一共支付了40元。

商务部曾解读:

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规定,并明确告诉消费者,是否合理合法?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他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中‘禁止餐饮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的规定,只是部门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条文,因此这个问题现在争议很多,我们只能以国家解读的版本为准。”

随后,在该律师的提示下,记者查看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官方网站,在2014年10月16日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当时的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就“最低消费”进行了官方解读: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大家经常说的餐饮业的“三费”问题)有比较大的争议。餐饮经营者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这“三费”是合理的。而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则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这“三费”。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个案判例情况看,法院在以往判决中仅界定餐饮企业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试行《办法》立法过程中,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我们征求意见稿还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慎重研究,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考虑:首先,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次,根据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作出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三是设置最低消费往往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今年3月份,中办和国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意见》,提出为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从试行办法出台后,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看。各方面普遍认为,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消费新风尚,引领餐饮行业进一步的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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