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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客户端讯(记者 陈波 编辑 商宇)7月17日,记者从市检察一分院获悉,该院在办理四起标的总额达1.24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中,通过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组织听证、释法说理等,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江北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累计出借1.25亿元借款。与此同时,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涛(化名)与小贷公司分别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刘涛就上述四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这些借款只归还了100万元本金后未再偿付,出现违约被诉诸法庭,法院缺席判决刘涛对小贷公司上述四笔借款共1.24亿元承担连带责任。刘涛直至名下房屋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才得知这一情况。刘涛不服,以保证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等原因,向市检察一分院申请监督。
市检察一分院经核实,小贷公司于2017年2月起诉时,起诉状载明的刘涛地址已于2010年10月拆迁,该住址门牌号和房屋已不存在;起诉状载明的手机号码为一审另一被告的号码,刘涛本人未使用过该号码。
经多次当面听取申请人刘涛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专门就笔迹鉴定专业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主动向法院执行局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未核实刘涛住址的有效性,在起诉状载明刘涛电话与另一被告完全相同的情况,未进一步核实,在未对刘涛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且在案卷中未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也没有关于刘涛确已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违反了送达法律规定,剥夺了刘涛的辩论权,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为进一步判明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先后组织两次当事人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和交换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据以作出生效判决的四个保证合同中“刘涛”的签字不排除为他人所签的可能。
在两次听证过程中,了解到刘涛、小贷公司有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当事人和解内容等,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了充分、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已对刘涛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刘涛则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和解协议书》签订当日,刘涛向市检察一分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市检察一分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处理决定并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离开检察机关时,再次对检察机关专业的办案素养、公正透明的办案作风、司法为民的办案情怀表示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