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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案件宣判

转载 2018/05/04 10:00: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黄乔 1052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原标题:重庆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宣判 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马某某受贿137万余元、判刑五年三个月)

5月3日,重庆日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


5月2日下午,该院对渝中区监察委移送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马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赃款1,375,813元。


据了解,该案系重庆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月16日,渝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因被告人马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渝中区法院于4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重庆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案件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担任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和付款,收受贿赂1,375,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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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75,8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马某某的受贿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量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且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退清了本案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赃款1,375,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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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记者:黄乔

编辑:顾羽西

校对:崇云丰

审核:汤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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