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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典型侵权案例曝光 请你消费时擦亮双眼

转载 2018/02/12 09:37: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重庆晚报 [微博] 李琅 作者:点击开州 115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每年春节前后,各行业都会迎来一年中的消费高峰,其中存在部分商家失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法。昨日,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巫溪县、双桥经开区工商分局及当地消委会,共同发布6起典型消费侵权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李琅

装修公司违约

拒不退还定金

新年要有新彩头,不少购置新房的消费者都会选在冬去春来的日子,启动装修事宜。上月底,渝中区消费者石先生一脸无奈找上渝中区工商分局上清寺工商所反映,商家太无理,无奈投诉维权。

前不久,石先生与位于渝中区双钢路的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修新房合同,并缴纳1.84万元装修定金。本以为装修公司能尽快进场装修,对方却突然告知,因为公司管理出问题,无法提供承诺服务,如果仍要装修,只能转交私人装修队完成。

“我找装修公司,不就图个放心吗?转私人,我肯定不愿意。”石先生反映,但该公司明确告诉他:“你只能接受,总之,定金不退还。”

工商说法

未按约服务该退款

上清寺工商所工作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找到辖区内这家装修工程公司,并邀石先生到所里调解。经查,该公司的确出现经营问题暂无法提供服务,石先生也认为交由私人装修不放心。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约提供,未按约提供,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该公司退还了定金。

望山房变江景房

加价还要换房间

节庆外出旅游,提前订好酒店房间,为的是不耽搁行程,但近日,外地来重庆旅游的王先生却被南岸区南滨路一家酒店气惨了。

他说,来重庆之前,在网上提前订好了这家酒店的两天住宿,订的是望山房。等他和家人提着行李入店时,却被店员告知,预定房间早已住满,无法安排,建议他换成价格略高的江景房。酒店还称,只能这样解决住宿问题。

王先生心想,出来旅游图个愉快,便心平气和同意了店员建议,可在第二天,店员再次告知,江景房当天有人预定,要他又搬到另一间低价房……王先生不满,拨通当地工商所投诉电话。

工商说法

酒店应提前告知公示

南岸区工商分局龙门浩工商所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协调,最终,酒店按约提供服务,调换了王先生房间并退还部分房费。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网上预订酒店前,最好事先打电话询问计划入住的时间是否有空房,是否有想入住的房型,假期是否涨价等事宜。如果酒店在消费者预订时明确告知,节假日作为特殊日期,房价可能临时上调,此举符合市场调节规律并无不妥。但如果酒店未提前告知,也未在预订时作出公示,等消费者入住时得知需要加收费用,则酒店做法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酒店按网上预订约定的价格履约。

足金手镯断裂

金店不退不换

过春节买金饰佩戴,是消费者期盼来年吉祥的心愿,巫溪沈女士在县城一家黄金饰品店以11258元购买的足金三环手镯,刚戴了几天就出现断裂。沈女士说,她佩戴时小心翼翼,应该是质量问题导致断裂,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拒绝退货而且称,按店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消委提醒

限制消费者权利属霸王条款

巫溪县消委会调查认为,经营者以店内规定“商品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为由,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属于霸王条款,违反消法规定,应当履行退货、换货义务。最终,商家更换了同等价格的足金饰品。

巫溪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由于足金饰品、珠宝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也没有足金饰品、珠宝方面的三包条例,很多商家也出台霸王条款,导致消费者退货难。不管怎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轻信低价优惠

私下交易上当

买年货、添新衣,是不少上班族首选的网购方式。近日,消费者秦女士向九龙坡区消委会打来投诉电话称,她在网购时遭遇连环套,导致财物两空。

原来,秦女士在一家网上商城购物时,轻易听信客服人员劝说。该客服人员告诉她,因为购物金额太大,如果绕过提供的第三方授权担保平台,直接将货款打给店家,可享受一定折扣。秦女士信以为真,直接将钱打给了该客服人员,没想到收到货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到手的货品并非自己购买的真品。她赶紧联系店家并要求退货赔偿,但店家以不存在这个客服人员为由,拒绝退货赔偿。

消委提醒

警惕低价诱惑

根据秦女士提供的商家信息,九龙坡区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查找商家,但秦女士维权仍然陷入僵局:因为锁定被诉方需要取证过程,目前,该投诉仍在继续调查当中。

据统计,九龙坡区消委会2017年共收到消费者关于互联网+购物投诉76件,其中因消费者过度追求低价,在商家诱骗下进行线下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11件。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网购时一定避免低价诱惑,如果商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诱导线下交易行为,必须提高警惕。一定要选择有保障的交易平台渠道,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销售人员离职

4S店不给赠品

近期是购车旺季,消费者周先生近日在江北区一家汽车4S店,以1129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轿车。

在商谈汽车价格时,销售人员提出赠送汽车膜和行车记录仪叠加优惠,以吸引周先生购车。考虑到这项优惠不错,周先生便和销售人员谈妥车价,并在合同上注明了赠品的详细内容。但周先生提车时,4S店却拒绝赠送赠品并表示,所签合同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且该业务员已离职,赠送内容无效。

周先生找到江北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消委说法 必须完整履行公司合同

经江北区消委会了解,周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理由是所签合同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且该业务员已离职,但合同是该业务员在职时所签订,是代表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必须完整履行合同。如果履行该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该公司可以在履行完合同后,再依法向已离职业务员进行追偿。

最终,在消委会协调下,4S店为消费者提供了赠品。

电视购物买Y货

要求退货被拒绝

近日,双桥经开区消委会接到一起电话投诉。消费者罗先生在一家电视台生活频道订购一台789元的康E养生破壁机,随即该公司销售人员联系消费者付款,承诺破壁机可以把三七打成粉。罗先生拿到破壁机后发现,根本不能把三七打成粉,同时销售方并没开具购物发票等凭证。他怀疑买到了Y货,要求退货却被拒绝。

接到投诉后,当地消委会立即行动展开调查,分别电话联系双方了解实际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为事实。

消委说法 网购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货要求,是不正确的。

经协调,商家退货并承担快递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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